卷第二十九(3/6)

《医心方》[] 著

卷第二十九(3/6)

又云:梨苦菜合生薤食,身体肿。

又云:芹菜合食生猪肝,令人腹中终年雷鸣。

又云:戎葵合食鸟子,令面失色。

又云:干姜勿合食兔,发霍乱。

又云:食甘草勿食无及蓼交,令人废其阳道。

又云:食蓼啖生鱼,令气壅或令阴核疼至死。

又云:蓼叶合食生鱼,使人肌中生虫。

又云:芥菜不可共兔肉食,成恶邪病。

又云:生菜不可合食蟹足,伤人。

又云:栗合生鱼食之,令人肠胀。

又云:李实合雀肉食,令大行漏血。

又云:乌梅不可合猪膏食之,伤人。

又云:李实不可合蜜合食,伤五内。

又云:枣食不得食生葱,痛病患。

又云:杏子合生猪膏,食之,杀人。

又云:菰首不可杂白蜜,食之令腹中生虫。

又云:茇实合白苋食之,腹中生虫。

又云:虾不可合食麋肉及梅、李、生菜,皆痼人病。

又云:诸螺蜊与芥合食之,使人心痛,三月一动。

又云:诸果合诸螺蜊食,令人心痛,三日一发。(一曰合芥。)

又云:诸菜合煮螺蜊蜗,食之皆不利人。

又云:猪肉合鱼食,不利人。(一曰入腹成噎。)

又云:猪肝脾鲫鱼合食,令人发损消。

又云:猪肝不可合鲫鱼子卵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猪肝合鲤子及芥菜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猪肝合小豆食之,伤人,心目不明。

又云:凡食生肉合饮乳汁,腹中生虫。

又云:生鹿肉合食虾汁,使人心痛。

又云:麋鹿肉不可杂虾及诸刺生菜食之,腹中生虫,不出三年死。

又云:鹿肉合食 鱼之,杀人。( 一名 。)

又云:凡铜器盛猪肉汁,经宿津入肉中,仍以羹作食杏仁粥,必杀人。

又云:白蜜合白黍食之,伤五内,令不流。

又云:白蜜合食枣,伤人五内。

又云:白蜜不可合葱韭食之,伤人五脏。

又云:食蜜并啖生葱,反作腹痢。

又云:食甜酪勿食大酢,变为血尿。

又云:乳酪不可合食鱼脍,肠中生虫。

又云:乳汁不可合饮生肉,生肠中虫。

又云:乳汁不可合食生鱼,及成瘕。

又云:乳酪不可杂水浆食之,令人吐下。

又云:诸鸟肉及卵和合食,伤人。

《神农食经》云:生鱼合蒜食之,夺人气。

《千金方》云:白苣不可共酪食,必作 。

又云:竹笋不可共蜜食之,作内痔。

《孟诜食经》云:竹笋不可共鲫鱼食之;使笋不消成 病,不能行步。

又云:枇杷子不可合食炙肉热面,令人发黄。

又云:荠不可与面同食之,令人闷。

又云:鹑肉不可共猪肉食之。

《崔禹食锡食经》云:食大豆屑后,啖猪肉,损人气。

又云:胡麻不可合食并蒜,令疾血脉。

又云:兰鬲草勿合鹿肪食,令人阴痿。

又云:鹰勿合生海鼠食,令肠中冷,阴不起。

又云:李实不可合牛苏食之,王鳖子。

又云:葵不可合蕨菜食,生蛔虫。若觉合食者,取鬼花煮汁,饮一二升即消去。(鬼花者,八月九月梨花耳。采以为非常之备也。)

《马琬食经》云:猪肉合葵菜食之,夺人气。

《食经》云:鹿 并煮,食之杀人。

《朱思简食经》云:鲫鱼合鹿肉生食之,筋急嗔怒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:凡饮食相和失味者,虽云无损,不如不犯。膳有熊白,不宜以鱼羹送之,失味。

有膳鱼脍,不宜食鸡 肉羹送之,失味。

芥子酱合鱼脍食之,失味。

炙肉汁著浆清食之,有臊气,失味。

捣蒜齑不宜著椒食之,苦失味。

青州枣合白蜜食之,失味,戟人咽喉。

酢浆粥和酪食之,失味。

酢枣食饮酒之,失味。

食乳麋以鱼 送之,失味。

膳有鱼脍,不宜以兔羹送之,失味。

膳有乳麋,不宜以鱼肉送之,失味。

蒜荠合芥子酱食之,失味。

大豆合小豆食之,失味。

菘子合芜荑食之,失味。

大豆合小麦食之,失味。

小芥合 荷食之,失味。

芸苔合大芥食之,失味。

韭薤合食之,失味。

大芥合水苏食之,失味。

蓼合小芥食之,失味。

膳有糯食酢及酢菹食之,失味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:凡诸果非时,未成核,不可食。令人生疮,或发黄胆。

又云:凡诸果物生两甲,皆有毒,不可食,害人。

又云:凡枣桃杏李之辈,若有两核者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诸果停久,食之发病。

又云:凡果堕地三重,食之杀人。

《食经》云:空腹勿食生果,喜令人膈上热,为骨蒸,作痈疖。

又云:诸果和合食,伤人。

《稽康养生论》云:熏辛害目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:葱薤牙生不可食,伤人心气。

又云:苦 瓠不以久盛食之;有毒,杀人。

马琬云:葵赤茎背黄食之,杀人。

《食经》云:诸菜和合食。

《食经》云:凡诸兽,有歧尾奇纹异骨者,不可食,皆成病,杀人。

又云:兽赤足食之,杀人。

又云:凡臭兽无创者,勿食,杀人。

又云:兽自病疮死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肉中有腥如朱,不可食之。

又云:凡避饥空肠,勿食肉,伤人。

又云:生肉若熟肉有血者,皆杀人。

《膳夫经》云:凡肉久置,合器中食之,杀人。

又云:肉脯鱼腊,至夏入秋。不可食,令人得病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:臭(自死)畜口不闭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臭(自死)兽伏地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癸肉自动,不可食之。

又云:凡禽兽肝脏有光者,不可食,杀人。

又云:凡脯置于米盆中不可食,杀人。

又云:脯勿置黍瓮中,食之闭气伤人。

又云:凡猪羊牛鹿诸肉,皆不可以 木、枣木为划炙食之,入肠里生虫,伤人。

又云:铜器盖热害汁入食中食之,发恶疮肉疽。

又云:凡生肉五脏等,著草中自摇动及得酢咸不及(反)色。随(堕)地不污,与犬,犬不食者,皆有毒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凡腻羹肉汁在釜中掩覆,若经宿,又在盆器中热,盖气不泄者皆杀人。

又云:脯炙之不动,得水复动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凡肉作脯,不肯燥食之,杀人。

又云:秽饭 肉,食之不利人,成病。

又云:茅屋脯名漏脯,藏脯蜜器中名郁脯,并不可食之。

又云:凡夫阴积日及连两虫宿生鱼生肉脍等,不食,不利人。

《千金方》云:勿食一切脑,大不佳。

《七卷食经》云:凡众鸟臭(自死),口不闭、翼不合者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众鸟死,足不伸者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鸟兽燔死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凡鸟有 毛,不可食。(毛食不泽曰 也。)

又云:凡鸟兽身毛羽有成文字者,食之杀。

又云:飞鸟投人者,不可食。必者口中喜有物,若无,拔毛放之。

又云:鸟有三足,鸡两足有四距,食杀人。

《膳夫经》云:鸟死目不可合,食杀人。

又云:诸卵有文如八字,食杀人。

又云:凡鸟卵有文食之杀人。

《食经》云:凡鱼不问大小,其身体有赤黑点者,皆不当啖,伤人。

又云:凡勿食诸生鱼,目赤者生瘕。

又云:鱼身白首黄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鱼有角不可食,伤人。

又云: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,杀人。

又云:鱼有目KT 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鱼二目不同色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鱼死二目不合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鱼腹下有丹字,食伤人。

又云:鱼鳞逆生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鱼肠无胆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,食之令人发疽。

又云: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,食之破煞人心。

又云:鱼子未成者,食伤人。(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。)

又云:生鱼肉投地,(鹿)尘芥不着,食之伤人。

又云:凡鱼肉脍、诸生冷,多食损人。断之为佳。而不能食,务食简少为节食之。若多食不消成瘕。

又云:食鱼不得并厌骨,食之不利人。(厌骨在鲤后,大如榆荚。)

又云:虾无鬓亦腹下通黑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蜚虫赤足者,食之杀人。

又云:诸飞虫有三足者,食之杀人。

《膳夫经》云:凡食鱼头,不得并乙骨,食之不利人。(今按:《礼记》云:鱼去乙。

郑玄云:鱼体中害人者也,今东海KT 鱼有骨在目旁,状如篆乙,食哽人不可出也。)

又云:鱼腹中正白,连珠在脐上,食之破心杀人。

《病源论》云:夫食,食过饱则脾不能磨消,令气急烦闷,眠卧不安。

《医门方》云:治贪食多不消,心腹中坚痛方:盐一升,水三升,煮令盐消。分三服。当吐食出,便瘥。

《经心方》凡所食不消方:取其余类,烧作末,服方寸匕;便吐出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:凡人饮食过度方:可生嚼菜菔根,咽之即消。又研汁服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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