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(11/16)

《黄帝内经灵枢集注》[] 著

卷一(11/16)

余闻寿夭。然以度之。伯高答曰。墙基卑。高不及其地者。不满三十而死。其有因加疾者。不及二十而死也。黄帝曰。形气之相胜。以至寿夭奈何。伯高答曰。平人而气胜形者寿。病而形肉脱。

气胜形者死。形胜气者危矣。(颧音权 音窘度入声)

此论人秉天地阴阳。生成此形气。有寿夭之不同也。任、当也。果、成也。此天之生命。立形定气。故形与气相任则寿。不相任则夭。夫人皮应天。人肉应地。故皮与肉相果则寿。不相果则夭。形谓皮肉筋骨。血气经络。应经水汽脉。通贯于地中。故胜形则寿。不胜形则夭。人之形气。

天命所生。皮肤缓者。天道之元亨也。是以缓则寿而急则夭。脉乃精血神气之所游行。故形充而脉坚大者为顺。脉小以弱者。荣卫宗气俱衰。衰则危矣。夫肾秉先天之阴阳而主骨。颧乃肾之外候。故颧不起者骨小。骨小则夭。此先天之气薄也。脾主地而主肉。肉坚者寿。不坚者夭。此后天之土基有浓薄也。此天之生命。所以立形定气而视寿夭者。

必明乎此。先立形定气。而后以临病患。决死生。天年篇曰。以母为基。以父为 。人之寿百岁者。

使道隧以长。墙基高以方。墙基者。面部之四方也。地、地阁也。墙基卑。高不及地者。四方之平陷也。此人秉母气之薄。盖坤道之成形也。天年篇曰。人生三十岁。五脏大定。不满三十而死者。

不能终地之五行也。其有因加疾者。不及二十而死。不能终地之生数也。平人气胜形者寿。谓地基固宜博浓。而气更宜胜形。盖万物资始于天。而天包乎地之外也。病而形肉脱。气胜形者。邪气胜也。形胜气者。正气脱也。

黄帝曰。余闻刺有三变。何谓三变。伯高答曰。有刺营者。有刺卫者。有刺寒痹之留经者。黄帝曰。刺三变者奈何。伯高答曰。刺营者出血。刺卫者出气。刺寒痹者内热。黄帝曰。营卫寒痹之为病奈何。伯高答曰。营之生病也。寒热少气。血上下行。卫之生病也。气痛时来时去。怫忾贲响。风寒客于肠胃之中。寒痹之为病也。留而不去。时痛而皮不仁。(忾音戏)

夫形舍气。气归形。形气之相任也。然下焦所藏之精水。中焦所生之荣卫。所以温分肉。充皮肤。濡筋骨。利关节。水随气而营运于肤表。环转无端。如营卫留阻。水道不行。则形气消索矣。

故刺有三变。变者。使之营运而变化也。荣之血。卫之气。道之出行于外。寒之痹。使之热散于内。夫营卫血气。主出入于外内。故病则止上下行。而为寒热气痛矣。若怫忾贲响。此乃风寒客于肠胃之中。盖以分别营卫之生病。寒痹之为病。本于自生。

非外因之邪也。痹者。闭也。寒痹者。寒水之为病也。肾为水脏而主骨。在外者皮肤为阳。筋骨为阴。病在阴者名曰痹。留而不去。时痛而皮不仁者。谓肾脏寒水之痹。痛在于外合之骨。而及于皮之不仁。病从内而外也。玉师曰。风寒客于肠胃之中。照应病而形肉脱气胜形者句。盖本篇先论秉气之寿夭。后复论病气之寿夭。然病气有二。一因于风寒之病气。所谓气胜形者是也。一因于营卫稽留。水道不行之病气。所谓形胜气者是也。

黄帝曰。刺寒痹内热奈何。伯高答曰。刺布衣者。以火 之。刺大人者。以药熨之。黄帝曰。

药熨奈何。伯高答曰。用醇酒二十斤。蜀椒一斤。干姜一斤。桂心一斤。凡四种皆 咀清酒中。

用绵絮一斤。细白布四丈。并纳酒中。置酒马矢 中。盖封涂。勿使泄。五日五夜。出布绵絮曝干之。干复渍。以尽其汁。每渍必 其日乃出干。干。并用滓与绵絮。复布为复巾。长六七尺。为六七则用之。生桑炭炙巾。以熨寒痹所刺之处。令热入至于病所。寒。复炙巾以熨之。三十遍而止。

汗出以巾拭身。亦三十遍而止。起步内中。无见风。每刺必熨。如此病已矣。此所谓内热也。

(矢屎同 音氲 音岁)

痹者。留而不行也。寒痹者。肾脏寒水之气也。夫人秉先天之水火。以化生五行。肾受天一之精气。而交通于四脏。如水火不济。五行不交。则留而为寒痹疾。故以火 之者。以火益水也。

夫肺主皮毛。饮酒者先行皮肤。先充络脉。用醇酒者。使肺肾之相通者。蜀椒形色像心。皮红子黑。具中虚之象。用蜀椒者。使心肾之相通也。脾为阴中之至阴。干姜主理中之君品。用干姜者。

使脾肾之相通也。桂为百木之长。用桂心者。使肝肾之相通也。蚕食桑而成绵。三者皆白。肺之品也。用绵絮一斤。白布四丈。十遍者。使在地之阴邪。

从天表以终散。所谓热于内而使之外散也。夫王公大人。固不可以火 。而布衣独不可以药熨乎。

此盖假大人布衣。以明脏腑相通。阴阳交互。是以治法之有通变也。学人当体法先圣之用意周密。

取法精微。不可图安苟简也。张开之曰。上古用分两品数。汤丸散剂。各有精义。君一臣二。奇之制也。君二臣四。偶之制也。君二臣三。奇之制也。君二臣六。偶之制也。近者奇之。远者偶之。

汗者不以奇。下者不以偶。近而奇偶。制小其服。远而偶奇。制大其服。大则数少。小则数多。

多则九之。少则二之。此品数奇偶多少之有法也。凡治中土者。多用五数。欲下行者。多用三数。

欲从阴而上升。有用至一两一分者。又如芫花乱发。熬如鸡子。石脂戎盐。大如弹丸。此分两用法之精微也。夫理中者用丸。行散者用散。行于脏腑经络皮肤者用汤。又如抵当丸、陷胸丸、干姜散、败酱散之类。捣为丸为散。而复以水煎服。此汤丸散剂之各有所取也。

凡刺之要。官针最妙。九针之宜。各有所为。长短大小。各有所施也。不得其用。病弗能移。

疾浅针深。内伤良肉。皮肤为痈。病深针浅。病气不泻。支大为脓。病小针大。气泻太甚。疾必为害。病大针小。气不泄泻。亦复为败。失针之宜。大者泻。小者不移。已言其过。请言其所施。

病在皮肤。无常处者。取以 针于病所。肤白勿取。病在分肉间。取以圆针于病所。病在经络痼痹者。取以锋针。病在脉气少。当补之者。取之 针。于井荥分输。病为大脓者。取之铍针。病痹气暴发者。取以圆利针。病痹气痛而不去者。取以毫针。病在中者。取以长针。病水肿不能通关节者。取以大针。病在五脏固居者。取以锋针。泻于井荥分输。取以四时。

官、法也。九针之法。有大小长短之制。有浅深补泻之宜。有三五九十二刺之法。各有所施也。

如不得其用。病勿能移。而反为害焉。

凡刺有九。以应九变。一曰输刺。输刺者。刺诸经荥输脏输也。二曰远道刺。远道刺者。病在上取之下。刺腑输也。三曰经刺。经刺者。刺大经之结络经分也。四曰络刺。络刺者。刺小络之血脉也。五曰分刺。分刺者。刺分肉之间也。六曰大泻刺。大泻刺者。刺大脓以铍针也。七曰毛刺。

毛刺者。刺浮痹皮肤也。八曰巨刺。巨刺者。左取右。右取左。九曰 刺。 刺者。刺燔针则取痹也。(输 俞互用 音萃燔音烦)

上节论针有九者之宜。此论刺有九者之变。一曰输刺。刺五脏之经输。所谓荥输治外经也。

远道刺者。病在上而取下之合穴。所谓合治六腑也。盖手足三阳之脉。其原皆在足。而上循于颈项也。大经者。五脏六腑之大络也。邪客于皮毛。入舍于孙络。留而不去。闭结不通。则流溢于大经之分。而生奇病。故刺大经之结络以通之。络刺者。见于皮肤之小络也。分刺者。分肉之间。溪谷之会。亦有三百六十五穴会。邪在肌肉者取之。大泻刺者。泻大脓血也。毛刺者。邪闭于皮毛之间。浮浅取之。所谓刺毫毛无伤皮。刺皮无伤肉也。巨刺者。邪客于十二经别。宜巨刺之。左取右。右取左也。 刺者。燔针劫刺。以取筋痹也。(大经刺巨刺详素问缪刺论)

凡刺有十二节。以应十二经。一曰偶刺。偶刺者。以手直心若背。直痛所。一刺前。一刺后。

以治心痹。刺此者旁针之也。二曰报刺。报刺者。刺痛无常处也。上下行者。直内。无拔针。以左手随病所按之。乃出针复刺之也。三日恢刺。恢刺者。直刺傍之举之。前后恢筋急。以治筋痹也。四曰齐刺。齐刺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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