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同身尺寸

《针灸节要》[] 著

九 同身尺寸

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,胸围四尺五寸,腰围四尺二寸,发所覆者,颅至项尺二寸,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,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,缺盆以下至𩩲𩨗长九寸,过则肺大, 不满则肺小,𩩲𩨗以下至天枢长八寸,过则胃大,不及则胃小。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,过则回肠广长,不满则狭短,横骨长六寸半, 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,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。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,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,膝腘以下至跗属长一尺六寸, 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。故骨围大则太过,小则不及,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。 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,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,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, 髀枢以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,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,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。 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,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,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三寸,两颧之间。 相去七寸,两乳之间,广九寸半,两髀之间,广六寸半,足长一尺二寸,广四寸半,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,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,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。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,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二寸半,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节长三尺, 上节长一寸四分之一,奇分在下。故上七节至于膂骨九寸八分之七,此众人骨之度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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